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学生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向上、蓬勃有序的开展活动,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推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团队建设和专业训练,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向上、蓬勃有序的开展第二课堂和社团活动。
第三条 学院团委负责聘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同时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学院团委聘任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须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四条 每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名指导教师,每届任期两年。团委要及时考核任期届满的社团指导教师,并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考核结果。
第五条 要优先聘用学院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院党政领导及各部门应大力支持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协助院团委开展好学生社团活动。校内外社团指导教师需提交《云南红河技师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根据学生社团专业需求,如校内无该专业领域教师,可从校外聘请,校外社团指导教师需提交《云南红河技师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有两种方式:第一,由各社团根据聘用原则、基本条件自主选择,报学院团委批准后聘任;第二,对未能自主选择指导教师的社团,由学院团委在校内外择优选择聘任指导教师。学院鼓励具备能力的教职工积极担任社团指导教师,有多个选择对象的指导教师岗位,实行竞聘上岗。
第七条 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思想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品德良好,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有大局观念;关心学生,有奉献精神,工作中能虚心接受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能与学生友好相处;
(三)工作态度端正,热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指导学生社团科学地制定好工作计划,开展好各项活动,注重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的能力;
(四)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与所指导社团相适应的特长。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因故无法继续履职,必须及时向学院团委提出书面报告。接到报告后,学院团委及时协调配置好相应社团的指导教师。
第九条 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学院党委的精神,按学院团委要求做好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和开拓社团工作,切实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引导社团健康向上,蓬勃有序的开展活动,和谐的、可持续性的发展。基本工作职责如下:
(一)按时参加并指导社团召开的各类会议;
(二)指导社团成员规划好本社团的建设和持续发展方案;
(三)指导并监督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每个学期指导教师都要及时指导该社团制定学期活动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活动;
(五)社团指导教师应组织该社团参加学院以及上级要求的活动、展示、竞赛等活动的责任。
(六)社团指导教师要指导好社团的精神文明建设。社团精神文明建设,包括社团成员遵守校纪校规和有序开展社团活动,以及及时纠正和处理社团工作范围内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事件等内容。
(七)要求指导教师每月至少要参加该社团活动或到社团指导二~四次,兴趣课要求每周按计划开展活动。
(八)社团指导教师组织开展社团活动或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活动都为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指导学生社团活动,每月月初填写《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月工作指导计划》交学院团委备案。由院团委做好指导教师的出勤和工作内容记录,并填写《社团指导教师考勤记录表》。
第十二条 校内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日常活动的课时费用发放标准参照学院课时津贴;校内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兴趣课的课时费用按照每小时15元进行统计和发放;校外社团指导教师课时费用按照每个小时60元进行统计和发放。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由学院团委负责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学生评议、团委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给予适当奖励,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聘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竞赛获奖,对特长指导教师要给予奖励,并参照学院相关规定对学生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组织社团学生参与学院组织的比赛、文艺演出、特长展示等活动,并对指导教师进行量化考核,作为评选“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选依据。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任意一项情况的免去其社团指导教师工作:
(一)不符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二)工作考核不合格;
(三)社团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发现有不良现象,影响社团形象;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云南红河技师学院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